北京包装饮用水行业协会章程 (2015年10月08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北京包装饮用水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为:Beijing Packaged Drinking Water Association 缩写:BPDWA)
第二条本会是由北京桶装饮用水、瓶装饮用水、袋装饮用水生产、批发和销售企业以及其他相关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
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
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
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
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
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及时传达和贯彻政府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的各项规定,开展本行业的宣传与咨询服务。
(二)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行业调查,提供有关数据,为政府制定行业规划提供依据。
(三)培训本行业从业人员,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
(四)组织政治与业务学习,开展行业考察与调研,搞好经验交流。
(五)维护本行业的市场秩序,制定行业生产、销售的规范与标准,推介优质产品,整顿不良经营行为。
(六)协助政府管理部门,规范行业市场,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
(七)完成政府管理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
(三)自愿申请入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四)从事或热心本行业工作并有一定影响的企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办事机构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经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
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名单,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为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工作;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协会纪律、损坏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交理事会审议决定,并监督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
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为全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2015年10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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